彰化縣芳苑鄉後寮國民小學無菸校園管理辦法
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
第一條 為維護全校教職員工生之身心健康,避免菸品危害健康及維護優質校園環境,制定本校「無菸校園管理辦法」。(以下簡稱本辦法)
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「學校衛生法」第二十四條(高級中等以下學校,應全面禁菸;並不得供售菸、酒、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之物質)規定辦理。
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全體教職員工生及來校洽公、運動休閒之所有來賓。
第四條 本校校園內全面禁菸(含電子菸),並於校門口設置明顯告示,請蒞校來賓 一律禁止吸菸。
第五條 校內禁止各廠商販售或提供菸品,並嚴格禁止張貼菸品廣告及海報。
第六條 外包工程人員之禁菸事宜,由總務處負責宣導;輔導處負責輔導校園之違規學生並提供戒菸諮詢及管道;洽公人員、來訪外賓及學生家長則由接洽單位或訓導組委婉勸導;本校教職員工則由該單位主管予以勸導。
第七條 菸害教育宣導,由各單位主管及其所屬同仁,每學期配合相關課程或利用各種集會,持續宣導。
第八條 本校教師及教導人員應主動觀察學生有無吸菸情形,以便及早預防與輔導。對於吸菸學生造冊管制,定期實施約談或參加戒菸教育講座,並通知家長協助勸導,必要時轉送相關單位接受勒戒;吸菸之教職員工亦視其個人意願,由學校配合衛生單位提供戒菸管道。
第九條 本辦法之執行由教導主任、訓導組、健康中心及本校教職同仁組成稽查小組,利用課間時間於校區內嚴格取締。
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陳請 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